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机关:国税发]
执行日期:1998年03月10日法规文号:国税发(1998) 第38号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