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延长限下老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享受减免税宽限期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7) 第212号

【发文机关】财税政字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0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7年10月10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限下老技改项目再延长享受进口免税宽限期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批准的、经审核合格的限下项目,即: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能源、交通、冶金等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轻工、纺织、电子项目技改进口设备,享受减半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宽限期延长到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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