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国家林业局2004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关税(2004) 第23号

【发文机关】财关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年05月14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4年05月14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管理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

  现下达国家林业局2004年度进口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1、2),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点击查看)  

  l、国家林业局2004年进口种子(苗)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04年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计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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