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烟草广东进出口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季度免税卷烟出口计划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 第1412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2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4年12月22日

【废止日期】-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2004年11月12日来文所述情况,现将中国烟草广东进出口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季度免税卷烟出口计划GTCEC2003-35合同项下200万支“皇朝”牌卷烟出口国别(地区)由“香港”修改为“澳大利亚”。

         请你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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