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骗取出口卷烟免税的联合通知

【法规文号】署监(1996) 第998号

【发文机关】署监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年11月20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6年11月20日

【废止日期】-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各地海关和税务部门连续查获多起卷烟走私进口,假出口卷烟骗取免缴增值税、消费税的恶性案件,数额巨大,情节严重,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导精神,为加强对进出口税收管理,严厉打击卷烟走私进口、假出口卷烟骗取免税的活动,特联合通知如下:

  一、各地海关、税务部门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联手打击卷烟走私进口、假出口卷烟骗取免税的犯罪活动。各地海关对查获的走私国产卷烟的案件,除依法处理外,应将情况及时上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通报国家税务总局,以便税务部门摸清国内购销出口卷烟的厂家和出口企业的情况。

  税务部门查出假报关单骗取出口卷烟免税情节严重的,国家税务总局应将情况通知海关总署,以更海关采取相应措施。同时,税务部门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立案查处。对海关要求协查的案件,各地税务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二、各地海关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核对和鉴别出口货物报关单,成立以主管关长负责的专案检查小组,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对外鉴定。核对时应注意对报关单的编号、印章、印油、经办人签字及数量真伪的鉴别,难以鉴别的要核对报关单存底联。核查后,出具海关验核结果证明,并做好登记工作。

  三、各地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卷烟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54号)精神,认真开展出口卷烟专项检查,指定专人负责卷烟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核对工作。对需核查鉴别的报关单按出口地海关进行分类汇总,逐单登记。送到海关核对鉴别时,应提供报关单原件,并向海关出具地区(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的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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