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限下老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享受减免税宽限期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7) 第21号

【发文机关】财税政字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年03月17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7年03月17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限下老技改项目享受进口免税的宽限期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5年10月1日到1996年3月31日批准的、经审核合格的限下项目,即: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能源、交通、冶金等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轻工、纺织、电子项目技改进口设备,享受减半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宽限期延长到1997年6月30日。

  二、对1995年10月1日之前批准的限下技改项目进口设备,由国家经贸委提供项目设备清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项目,宽限期延长到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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