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发新版出口产品(消费税)专用税票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4) 第194号

【发文机关】国税发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年09月05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4年09月05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1994年新版出口产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证分割单已发往各地,现将分发数量与相应起止号码通知你们,请核收,并在办理退税时注意验对票证号码。

  1994年版专用缴款书与分割单的第二联采用了新的防伪措施:一是具有水印图案;二是在票面中央有用无色莹光墨印的“S”字样(可用紫光灯照出)。

  新版专用缴款书与分割单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原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同时废止,有关缴销事宜另行通知。

  附:出口产品(消费税)专用税票数量及号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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