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色胶卷出口按高新技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3) 第1279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05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3年12月05日

【废止日期】-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你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将彩色胶卷调整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函》(厦府函〔2003〕62号),称美国柯达公司在厦门的两家生产基地,主要生产彩色胶卷、彩色相纸、大轴彩色胶卷等。经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将大轴彩色胶卷列入2003年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而彩色胶卷是大轴彩色胶卷的最终产品,生产工艺、科技含量相同,因此要求将彩色胶卷也列入2003年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享受按征税税率退税的政策。科技部来函确认彩色胶卷与大轴彩色胶卷科技含量相同,建议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经研究,同意将彩色胶卷(海关商品编码37025410,商品描述为彩色胶卷,规格:宽度=35毫米,长度≤2米)列入2003年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从2003年1月1日起,出口的彩色胶卷可按征税税率办理退(免)税,具体见调整后的2003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从2004年开始,按新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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