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关税(2004) 第17号

【发文机关】财关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年04月12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4年04月12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增值税免征税目,现特予以明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所征税款不予退回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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