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各分公司办理退税登记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4) 第187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发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年05月19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4年05月19日

【废止日期】-

 

  据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反映,煤炭属国家集中统营的许可证出口商品,目前的出口形式是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负责对外签约,其分公司执行相应的出口合同。由于分公司没有煤炭出口经营权,不能办理退税登记,无法申请退税。考虑到煤炭出口经营的特殊管理体制,经研究,特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在各地的分公司在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凭分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等凭证退税给分公司。凡报关单写明为总公司的,由总公司申报退税。

  附件:海关总署、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名单

  附件:

  海关总署、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名单

  1.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辽宁分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3.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4.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5.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石臼分公司 山东省日照市

  6.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江苏省连云港市

  7.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8.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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