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6) 第42号

【发文机关】财税字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年04月12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6年04月12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原产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澎、金、马关税区的进口商品,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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