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7) 第68号

【发文机关】财税字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年05月05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7年05月05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从上述免征期到文到之日前已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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