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法规文号】国办发明电(1995) 第19号

【发文机关】国办发明电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5年07月12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5年07月12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税负适当调低出口退税率,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为保证上述通知的贯彻落实,做好有关衔接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1994年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内资生产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继续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二、1994年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和今年新发生出口退税业务的内资生产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管理。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

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