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关税(2013) 第79号

【发文机关】财关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20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3年12月20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二、对进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税则号列:ex38260000)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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