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发(2015) 第10号

【发文机关】国发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5年02月16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5年02月16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促进外贸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中央和地方负担机制,调整消费税税收返还政策,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

  二、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

  三、具体出口退税上解基数、消费税返还基数,由财政部核定。

  国务院
  2015年2月16日

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