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偏光片生产企业进口原材料免税清单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关税(2014) 第59号

【发文机关】财关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22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4年10月22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16号)规定,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生产企业进口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关税(2012〕53号)中的偏光片生产企业进口原材料清单进行调整:即从2014年10月1曰至2015年12月31曰,恢复对进口三醋酸纤维素膜(TAC膜,英文名称为Triacetyl Cellulose Film)免征进口关税,同时将TAC膜的免税规格调整为“1.33米≤幅宽<1.49米,且厚度≤60微米;或幅宽≥M.49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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