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成品冬虫夏草退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6) 第47号

【发文机关】财税字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年05月28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6年05月28日

【废止日期】2012年05月25日

根据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成品虫草出口退税的请示》(青国税进字〔1996〕12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成品冬虫夏草的生长特性和生产加工过程中需经长时间非防腐剂熏蒸处理、烘干等复杂工序,并且加工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因此,我们意见你省出口的成品冬虫夏草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1995年7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期间出口的成品冬虫夏草,按10%的退税率办理退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但对出口的非成品冬虫夏草,应按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抄送:青海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青海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