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署监(1996) 第396号

【发文机关】署监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年05月07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6年05月07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下发后,各海关严格按《联合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严格管理制度,积极帮助有关税务局进行二次核对,对打击非法骗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经过近阶段实践,现对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在出口退税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必须使用《联合通知》规定已在所在地国税局备案的印章加盖在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右下角规定处。

  二、由于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已加贴防伪标签,加盖了有防伪印油的“验讫章”,指定了专职处、科级干部主管退税业务,因此除了经办人签字、海关“验讫章”外,其它印章可以省略。但原规定的审批程序不变。

  三、出口退税报关单要在货物实际出口离境后,方能加盖“验讫章”,再退给出口企业。本通知实施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商品及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的紧急补充通知》(署监〔1995〕404号)中第一条关于在出口退税报关单上批注运输工具名称(船名、飞机航班号、汽车牌照号等)的内容予以废止。四、按《联合通知》的规定,对需补办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应用计算机打印,且必须使用原来的已签发的报关单编号,并注明“补办”字样。五、按《联合通知》规定,报关单编号必须与统计联一致,打印在右上角,但如因海关接受申报的技术原因,允许报关单编号采取手工填写。

  以上请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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