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 第1175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3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5年12月13日

【废止日期】-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请示》(津国税进〔2005〕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加工工艺过程看,全蛋粉、蛋白粉和蛋黄粉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目前海关归类不变的前提下,可用扩展码的办法解决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即将海关商品码04089100“干的其他去壳禽蛋”扩展为040891001“干的其他去壳禽蛋”,征税率13,退税率5;040891002“蛋粉(全蛋粉、蛋白粉和蛋黄粉)”,征税率17,退税率13.

  请各地税务机关登录总局进出口税司服务器程序发布目录,下载新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安装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闭打印